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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勞動部「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」薪資揭示宣導圖卡1份

一、依據勞動部114年10月29日勞動發就字第1140515632號書函辦理。

二、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,雇主招募員工,不得有: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。